(2015)阳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建新、乔悦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新,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悦,男,1949年1月17日生,汉族,阳高县蔬菜公司退休职工,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乔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吴建新借款7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现被执行人乔悦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阳高县大西街支行每月有阳高县蔬菜公司退休养老金收入2152.5元;被执行人乔悦妻子柴志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阳高县大西街支行每月有阳高县物资回收公司退休养老金收入222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阳高县大西街支行的收入(阳高县蔬菜公司退休养老金),冻至79805元止。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标审判员 孙志武审判员 张进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