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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兰江街道郭相桥村郭相桥。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406111029。委托代理人:楼剑波。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