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李涛、李举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李涛,李举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被执行人李涛,男。。被执行人李举朝,男。。申请执行人李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涛、李举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将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霞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