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国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国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68号原告: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XX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秋阁,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公司法务。被告:石国栋,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国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