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51-1)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85682-0),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杜晓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5341341-6),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41-1号东山天惠城2208室。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