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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商初字第00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扬州江宇刃具有限公司与江都市宏亮疏浚有限公司、李宏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江宇刃具有限公司,江都市宏亮疏浚有限公司,李宏亮,梅式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商初字第00462-1号原告扬州江宇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倪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亚萍,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都市宏亮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洋桥路62号305室。法定代表人李宏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宏亮。被告梅式修。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江宇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市宏亮疏浚有限公司、被告李宏亮、被告梅式修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江宇刃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分别要求撤回对被告梅式修、被告江都市宏亮疏浚有限公司、被告李宏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江宇刃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姝人民陪审员  黄家芳人民陪审员  石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