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加国与汤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加国,汤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27号原告丁加国,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汤渝,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加国诉被告汤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加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加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加国撤回对被告汤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加国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