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加国与汤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加国,汤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27号原告丁加国,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汤渝,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加国诉被告汤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加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加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加国撤回对被告汤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加国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