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中笑与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发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笑,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发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刘中笑,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国树,居民。被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王保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发友,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建筑个体户,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广平,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中笑诉被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发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鹿妤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