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三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彩云、蓝涤尘与赖燕、杨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彩云,蓝涤尘,赖燕,杨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三初字第2079号原告谢彩云,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住赣州市。原告蓝涤尘,男,畲族,1965年10月28日生,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瞻,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巡锐,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赖燕,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生,住赣州市。被告杨金华,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赖燕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彩云、蓝涤尘诉被告赖燕、杨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彩云、蓝涤尘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燕、杨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彩云、蓝涤尘撤回对被告赖燕、杨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彩云、蓝涤尘承担。审判长 王婧妍审判员 唐敏峰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