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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光彩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05号罪犯杨光彩,男,1972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思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000元;与前罪犯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6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1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厦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0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正鹤、李建华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榕城监狱指派民警张文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光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光彩于2013年减刑时已缴纳���收财产人民币91000元及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光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光彩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9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 鲁 龄代理审判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