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永康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康,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康。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林永康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永康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83945.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执字第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肖成忠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