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洪领、王伟等与唐山利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领,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农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保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利康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兴隆街。法定代表人:柴福利,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珍广,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洪领、王伟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伟系二级智力伤残,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对上诉人王伟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3元,退还上诉人王洪领、王伟。审判长刘庆武审判员沈军代理审判员高贺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王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