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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马占林与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林,邹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马占林,男,回族,青海省祁连县。被告邹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林与被告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林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马占林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立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