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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84号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浩,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45元(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菱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