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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屈艳芬与倪艳军、武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艳芬,倪艳军,武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13-1号申请执行人屈艳芬。被执行人倪艳军。被执行人武洪伟。关于屈艳芬与倪艳军、武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经全部执结并已兑现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起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