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黄其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536号罪犯黄其宏,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望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一监区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颍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其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另一被告人共同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7.39元。被告人黄其宏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阜刑终字第00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于2012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黄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该犯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呈报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缝纫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按时按量完成每日任务,同时还利用休息时间主动钻研缝纫技术,积极向他犯学习缝纫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产量和质量,在监区生产任务重的时候还主动要求加班,其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5年3月4日、4月22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缴纳罚金收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黄其宏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黄其宏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次为其首次减刑,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该犯能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可从宽掌握。综合该犯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履行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其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