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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向春梅与廖伟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向春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现住三台县。被告:廖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现住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春梅与被告廖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春梅于2015年8月13日以“因被告已将9100元现金退还给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春梅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