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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红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邓红,女,四川省宜宾县人。委托代理人:张选隆,宜宾市翠屏区南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5楼。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为428元,由原告邓红负担。审 判 长  龚莉莎审 判 员  黄 婉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