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汉口与许艾恩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陈汉口,男。委托代理人陈喜平,系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艾恩,男。申请执行人陈汉口与被执行人许艾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艾恩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汉口支付贵金属投资返还费用人民币(下同)282180.11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其中129960元自2013年4月17日起算,另152220.11元自2013年5月17日起算,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还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汉口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向国土、工商、房管、车管及金融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普法执字第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少川审判员 马赐忠审判员 罗选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奕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