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易某。被告:杨某。原告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生育子女。原告是丧夫后带着小孩改嫁于被告,所以结婚很草率。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且被告长期居住其母亲居所,夫妻长期分居五、六年,被告每月只是拿几百元生活费给原告。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被告妹妹处,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易某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结婚时原告没有工作没有户口也没有钱,还带了3岁的孩子,现在原告有工作、劳保、社保也有房子,生活条件好了。原告的劳保是我1990年花钱买的,如果原告要离婚我要求原告补偿我损失。房子是我母亲留下来的,房子拆迁后的补偿款我得了一半,原告也得了一半,原告要求离婚,我坚决不同意。被告杨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还好,婚后二十多年双方感情较好。因2014年房屋拆迁款分配问题双方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故酿成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前感情还好,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已有25年之久。虽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符 婕人民陪审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喻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小红速 录 员 张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