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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东部龙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保字第35号申请人珠海市东部龙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万山区竹州岛。法定代表人郭斌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清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89号公交装饰材料市场804室。法定代表人蔡国凤。申请人珠海市东部龙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经纬188”轮,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珠海市东部龙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经纬18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价值2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赵黎明审判员陆英涛代理审判员庞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温和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