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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陈某甲。被告谭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由于工作原因,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父母关系不睦,经常争吵,被告还将原告的父母赶出家门。另外,原告外出务工,被告从不打电话关心体贴,只是问要钱,夫妻间没有相互照顾,更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离婚;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桂G×××××归被告所有。被告谭某辩称,原告诉述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基础好,虽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达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已生育有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认真考虑,共同照顾小孩,建立和睦的家庭。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不同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谭某于1999年认识,2001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小孩出生后,因生活琐事,夫妻发生纠纷,后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5月21日原、被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被告认为欠考虑,草率签离婚协议书,而未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桂G×××××归被告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原、被告自由恋爱十多年后结婚,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便赌气相互不联系、分居生活是不应该。只要原、被告相互加以理解,并看在小孩份上,夫妻完全可以重归于好。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韦永莽审判员卢艳人民陪审员周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陈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