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79号原告:左某某,男,201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理人:刘佰玲,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夏乐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在本院确定的2015年8月13日14时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