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金龙与陈樟浦、陈宝真民间借贷纠纷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龙,陈樟浦,陈宝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017号原告苏金龙,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洪淑汝,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樟浦,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陈宝真,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苏金龙与被告陈漳浦、陈宝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漳浦、陈宝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锦璇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