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954号敖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敖某某,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宋桥村*组**号。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金塘村吉泗村村民组***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敖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敖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要求撤回对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