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保字第17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北京圣吉昌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保字第17623-1号申请人张丽丽,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圣吉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932。法定代表人吴光为,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08月10日作出诉前财产保全(2015)通民保字第176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北京圣吉昌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的轻型普通货车。现因双方已经和解,申请人张���丽申请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圣吉昌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的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