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众轩化工有限公司、徐寿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众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淮安市众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化工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淮安市众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振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账号为3208***********2961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票据号码为4020********3269、收款人为江苏振方化工有限公司(该票据已转让给淮安市众轩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众轩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林 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