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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娄彦春与鲁大发、娄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彦春,鲁大发,娄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娄彦春。被告鲁大发。被告娄高磊。本案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彦春撤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