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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徐玉甜与杨林、毛年祥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甜,杨林,毛年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徐玉甜,女,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诉讼代理人周谷稔,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杨林,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毛年祥,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华容县。诉讼代理人刘霞,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负责人伍晖,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朱石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2015年2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杨林驾驶湘F×××××号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惠州市惠城区往惠东方向行驶至G324线825KM+150M处与同方向原告徐玉甜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玉甜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第[C0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徐玉甜不负事故责任。同时交警还查明:湘F×××××号三轮载货摩托车登记车主为毛年祥,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后送往平潭中心卫生院抢救然后立即转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74天。出院后,原告自行委托广东铭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伤残等级评定。该所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粤铭正司鉴[2015]临鉴字第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构成拾级伤残。由于原、被告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54810.89元;2、判令被告杨林、毛年祥对原告徐玉甜的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徐玉甜与被告杨林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林除去已支付1548元医疗费外,当庭再支付10000元赔偿给徐玉甜。徐玉甜收到该款后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对杨林主张赔偿。二、本案受理费1698元,鉴定费1800元,共3498元,由徐玉甜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志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