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略阳县新三桥打印部与李映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新三桥打印部,李映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略阳县新三桥打印部。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自来水公司对面。负责人余静,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略阳县新三桥打印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马成周,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映金,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略阳县新三桥打印部诉李映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新三桥打印部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昔建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