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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桂林等3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桂林,孙竹松,孙永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招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招远市魁星路***号。���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群,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辉,该社职工。被告孙桂林,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孙竹松,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孙永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桂林、孙竹松、孙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桂林、孙竹松、孙永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孙桂林于2012年11月16日在原告处申请借款17000元,由被告孙竹松、孙永清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孙桂林未还款,被告孙竹松、孙永清未履行担保责任,��求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2288.11元(截止到2014年5月20日),2014年5月21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桂林、孙竹松、孙永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孙桂林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孙桂林提供借款17000元。合同约定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被告孙桂林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同日被告孙竹松、孙永清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孙桂林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孙竹松、孙永清自愿为被告孙桂林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被告孙桂林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注明该借款为借新还旧。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1.5‰。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被告孙桂林在借款凭证上签名并捺印。2013年11月1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孙桂林未还款,被告孙竹松、孙永清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2288.11(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2014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借款申请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桂林、孙竹松、孙永清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孙桂林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被告孙竹松、孙永清未履行担保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孙竹松、孙永清作为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追要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桂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2288.11元(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并承担借款17000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7.25‰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复利给原告。二、被告孙竹松、孙永清对被告孙桂林上述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桂林追偿。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孙桂林、孙竹松、孙永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向东人民陪审员  张益泰人民陪审员  刘登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海英第4页第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