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云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39号罪犯杨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了(2013)璐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提高服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5分;劳动改造中,从事后勤岗位,保证监舍卫生整洁,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的刑期从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