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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33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张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张强,张壮,吕雪飞,张铁忠,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张壮。被执行人:吕雪飞。被执行人:张铁忠。被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张强、张壮、吕雪飞、张铁忠、铁岭市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强及其抵押物下落不明,对其他被执行人难以执行,本案未能执行完毕,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军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