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嘉园商贸有限公司与亿优(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嘉园商贸有限公司,亿优(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厦门嘉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41-45号(单)第五层506室,组织机构代码05836726-X。法定代表人陈延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陆文荣,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亿优(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和协。原告厦门嘉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亿优(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厦门嘉园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8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惠清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博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