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张奉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德伟,该社法律顾问。被告付某某,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民权县。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民权县。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为双方指定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之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8月23日被告付某某向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张某某、黄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逾期后,三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直至还清之日止15900元暂算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张某某、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申请书,2、同意借款承诺书,3、个人保证借款合同,4、借款借据,5、还款计划书,证明目的: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付某某向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借款申请,并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8月23日,月利率为9.9‰,逾期罚息按原定贷款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定贷款利率上浮100%,利息付至2014年3月23日,逾期未归还的事实;6、保证承诺书,7、个人担保证明,证明目的: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为付某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23日被告付某某向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张某某、黄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逾期后,三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直至还清之日止15900元暂算至2015年4月30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借款10万元分别发放给被告付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付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付某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张某某、黄某某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被告付某某提供了担保,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应对被告付某某的借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被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