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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大连三宇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鞍海信息产业公司,大连三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海城市鞍海信息产业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看守所2楼。被告:大连三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厦32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鞍海信息产业公司诉被告大连三宇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城市鞍海信息产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时丽丽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王者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