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271-1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士伟与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顾维宏、李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士伟,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顾维宏,李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271-1号申请执行人:周士伟,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委托代理人:陶子润,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顾维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世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胡孝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维宏,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锦明,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周士伟与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顾维宏、李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