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5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晰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晰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5233号原告杨晰才(又名杨西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庆习、张丽,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路北段路东101号。法定代表人孙兴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保太,该支行综管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庆九,该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晰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华龙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晰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晰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晰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晰才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