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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维龙与张永新、张永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龙,张永新,张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93号申请执行人王维龙,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张永新,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永亮,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维龙与被执行人张永新、张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永新、张永亮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新、张永亮银行存款82000元(含诉讼费1775元、执行费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