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维龙与张永新、张永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龙,张永新,张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93号申请执行人王维龙,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张永新,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永亮,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维龙与被执行人张永新、张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永新、张永亮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新、张永亮银行存款82000元(含诉讼费1775元、执行费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