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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才合与黎速、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才合,黎速,严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梁才合,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黎速,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严宁,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才合诉被告黎速、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才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才合负担。审判员 黄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姗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