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才合与黎速、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才合,黎速,严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梁才合,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黎速,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严宁,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才合诉被告黎速、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才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才合负担。审判员 黄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姗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