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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国红、彭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国红,彭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屈原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该社理事长。被告彭国红,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彭小红,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国红、彭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巢 烨审 判 员  姜 康人民陪审员  曾尚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