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梅诉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567号原告陈梅。被告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罗维炳,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陈梅诉被告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梅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梅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安驾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