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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尹玉林诉马天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玉林,马天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玉林,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尹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天保,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任有良,住长岭县。上诉人尹玉林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尹丽、被上诉人马天保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玉林以同意按照原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玉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玉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尹玉林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尹玉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