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严资明、张柳,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喻承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唐培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