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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上海田顺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汇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田顺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汇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36-2号原告:上海田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海。委托代理人:王云,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汇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良刚。委托代理人:张爱芬。原告上海田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汇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现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田顺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汇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23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