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群与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68号原告王会群,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813-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熊方圆,职务不详。原告王会群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群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王传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柳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