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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昌邑市石埠帆布厂与山东鲁达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石埠帆布厂,山东鲁达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86-1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石埠帆布厂负责人王西祥,厂长。被执行人山东鲁达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梅,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鲁达胶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鲁达胶带有限公司位于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旺福山路中段以西土地15006平方米。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鲁达胶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旺福山路中段以西土地15006平方米。(证号:莱开国用(2003)0013号)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