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29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爱玲与覃振松、徐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985-5号原告黄爱玲。委托代理人陆进祥,广西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振松。被告徐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玲与被告覃振松、徐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玲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0370元,由原告黄爱玲负担。审判员 郑庆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双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