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侯军霞与沁水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军霞,沁水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军霞,女,1969年4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刚、薛丽红,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水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院龙,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珍,男,1956年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柴军,山西碧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军霞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沁水县人民法院(2015)沁中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军霞以其与案外人陈朝阳就侯朝军死亡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履行一审判决内容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沁水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军霞申请撤回对沁水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军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侯军霞减半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晋审判员 张 钰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