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第1342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3年12月。委托代理人帖道虎,剑阁县武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妍 来自: